厦门市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
初创期建设经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
台海网7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近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新办法在福建省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基础上,加大重大研发机构扶持力度,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最高5000万元仪器设备购置费后补助。
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是以科技研发活动为主的研发实体,因此要求研发机构的合同研发、科技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占30%以上,以确保财政资金准确用于真正意义研发机构,减少生产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另外,对新兴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厦创办或参股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而经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的,还可以进一步享受系列政策,包括:增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提升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绩效考核奖励、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其中,增加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新型研发机构自认定起5年内升级为重大研发机构的,建设经费可予以补足至500万元。提升新购科研仪器设备补助,给予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5年内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独立法人的最高补助额提升至50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增加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针对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不参与评估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机构,则评估不合格,不再享受新型研发机构政策;评估合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绩效奖励,以绩效考核奖励形式实现滚动资助,能够激励研发机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