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电动自行车便捷了人们的出行,但如果消费者在租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一起来看近日海沧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当天晚上九点多,小王驾驶租赁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与小李驾驶的另一辆同品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由于小李逆向行驶,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王不负责任。然而,小王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创伤性颅脑出血等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去年8月,小王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运营公司辩称,本案应由实际侵权人小李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蔡纯纯:运营公司主张第一点是,他认为他与小李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因为小李租赁共享电动车是通过案外人小张的账户进行扫码解锁的, 其次共享电动车的运营公司认为他们已经为共享电动车投保了骑行险,小王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弥补其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与伤者小王之间属于保险合同关系,承保的险种有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意外医疗保险的部分。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蔡纯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是认为小王在本案中伤残定级所依据的标准跟保险公司所约定的标准是不同的,所以不予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跟小李之间还会有一个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实是挂钩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应该是出行平台或者小程序实名注册的用户 也需要是实际的骑行者,本案中小李因为是通过小张的账户进行扫码骑车,所以保险公司认为这项保险他们也不应该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作为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的直接侵权人,应依法对小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为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安全头盔的配置档案或资料,增加了骑行者的安全风险,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在案涉电动自行车没有配备安全头盔的情况下,小王仍选择骑行,相应疏失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及扩大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形,法院酌定对小王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运营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要补充赔付意外伤害险。
海沧法院法官助理 蔡纯纯:保险公司认为小王伤残所定级的标准跟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同,但其又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是认定小王伤残所依据的鉴定标准视同为保险合同评定标准的伤残十级,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小王伤残十级进行赔付。
但对于导致他人损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约定的相应被保险人为出行平台、小程序实名注册的用户,且需为实际骑行者。小李通过他人账户扫码解锁,并非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此法院认为小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成立。
(来源: 特区新闻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