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刘哲姝
台海网6月13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银行卡借出去3个小时就能赚600元,男子以为这是“躺赚”的好事,结果成了网络犯罪的帮凶。近日,湖里区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提起公诉。
去年9月9日,王某某在路边遇到朋友罗某(另案处理)。罗某悄声问他:“想不想赚点钱?”得知罗某要借银行卡“跑”赌博流水,王某某仍答应租借。两人谈好以3小时600元的价格成交。随后,罗某带王某某来到一处民房。进入房间后,王某某交出自己的手机、网银账号和密码等供对方操作,自己则在一旁等候。2个小时过去了,王某某的一个银行账号被限额,无法转账,他又将自己的另一个银行账户交出来。3小时一到,王某某“赚”到了600元。
不久,事情败露。警方审查认定,在这3个小时里,王某某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共收取转账19笔,其中部分为涉诈骗赃款。被骗的屠女士远在江苏常州,她报案称,她在网上误信了关注淘宝店铺即可返利的骗局,对方以充值下注、缴交罚金等名目骗了她29.1万元。警方查明,其中5万元转入了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另一名受害人被骗6万余元,其中1.9万元转入王某某的银行账户。
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某某事后很后悔:“我将账号借给别人去跑流水,就是贪小便宜,想着赚点钱,没想到犯法了。”
【检察官提醒】
别让自己成为帮凶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物品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