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立法指向双重目的:一方面要保护,一方面要规范
然而,恰恰在教师实施惩戒这个问题上,教育立法面临着巨大挑战和困难。教育法学理论区分教育内部事项与外部事项。教育的内部事项则是指为达成教育目的,由教师所直接采取的学科教学或发生教育效果之生活教养活动的“教育功能事务”,应使其保持高度自由。教育的外部事项为有关“教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间及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及其成员间的事务,是教育立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教师根据教学情境和学生实际而实施事实惩戒,恰属于教育的内部事项,具有复杂的情境性和艺术性,有赖于教师的专业判断,一般应保持高度自由而不适于通过统一的强制性立法予以规范。因此,由于现实需要而不得不涉足这一微妙复杂领域进行惩戒立法时,必须坚持保护和规范的双重立法目的。一方面要保护,一方面要规范。保护既是对学生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教师实施惩戒的保护,也就是对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规范是要将教师惩戒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明确教师实施惩戒的基本原则、条件和形式;但亦应保持立法的谦抑,以必要和适度为原则,不必、不能也不宜试图固化所有的惩戒条件和形式,以维持立法统一规范与教师专业自主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的平衡关系。(申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