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
惩戒古已有之,但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普及和法治进步,惩戒的必要性、形式和手段在各国不断面临新的审视。我国学界大体认可惩戒为教育之必要手段并应使其受到法治规范,但即使如此,在2019年末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还是形成了热烈争论,为何要进行惩戒立法、如何立法成为讨论重点。
正确理解概念: 惩戒不是体罚, 不是管教
讨论惩戒立法,首先要确认何为惩戒。立法对一个概念的使用,要讲究科学性,既符合概念的文义本源,也要尊重社会约定俗成的用法,否则将造成法律解释和执法守法的困难。从当前的讨论不难发现,我国社会上存在着对惩戒概念的误读,典型的是将惩戒与体罚等同,一谈惩戒就请出戒尺,一谈惩戒立法就认为是要恢复体罚,因而对惩戒立法心存警惕。在教育学界,也存在对惩戒概念的狭义理解,典型的是将管教与惩戒进行区分,仅将惩戒限缩于学校实施的纪律处分,因此反对教师实施惩戒。当前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很多争论和意见都与以上认识有密切关系。
惩戒,《辞海》解释为“惩治过错,警戒将来”。我国教育学界对惩戒概念的主流用法也从此广义理解,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与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其中惩为惩罚,是手段;戒为戒除,是目的。这个定义包括学校和教师对学生采取的各种否定性制裁方式,从批评罚站、扣减积分、课后留置、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以至各种纪律处分都在其中。在这个定义中,体罚属于惩戒的一种方式,只是要不要禁止的问题。
严格说来,惩戒一词目前只是社会传播和学术研究使用的一个日常概念和学术概念,而非法律概念。我国现有教育法基本未使用惩戒这个概念,例外的是2017年《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除此外,现有教育法对惩戒的规定,如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赋予学校处分权等,使用的都是惩戒一词的某个具体下位概念,未出现全称的“惩戒”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此次《规则》是国家教育立法中首次使用“惩戒”一词、标志着惩戒概念的正式法律化。但也应当认识到,这绝不意味着《规则》是我国首次进行惩戒立法,因为仅从全国人大立法来看,早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开始,教育中的惩戒立法就已经开始了。因此,当前《规则》所进行的惩戒立法,是我国惩戒立法不断发展的产物,是针对当前现实需要对已有惩戒立法中的模糊和薄弱环节进行的持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