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已经201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裴金佳
201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公众参与、主题突出、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规划。环境教育规划应当明确教育主题、教育内容、部门分工、组织形式、保障措施、检查考核等事项。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环境教育规划,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组织拟定环境教育规划并对环境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以下称市环境宣教机构)具体负责环境教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教育、民政、市政园林、海洋渔业、国土房产、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环境教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对辖区群众开展经常性环境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环境教育。
第二章 学校环境教育
第七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列入对学校办学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环境教育读本。
第九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应当做好学校环境教育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学校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可以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学校的环境教育活动。
第十条 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12学时,高级中学学生每学年接受环境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其中环境实践教育环节不得少于4学时。
前款规定的环境教育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课堂教学;
(二)主题班会;
(三)参加环境保护实践活动;
(四)参观环境教育基地;
(五)其他教育形式。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环境教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