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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印发最新通知 事关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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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正式通过!

厦门印发最新通知!

事关城市发展!旧城旧村!

速速关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实施城市更新

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近日

厦门市政府网站发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明确了一系列重磅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先来了解——

什么是城市更新?

《指导意见》中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重点为城市建成区)的旧城、旧村、旧工业区等片区进行提升改造,从而盘活存量,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实现城市空间结构调整、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塑造、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产业优化升级、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等目的。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对提升城市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城市更新全新目标!

根据最新印发指导意见

厦门明确提出了

新的城市更新目标

➩到2023年,厦门城市更新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打造一批体现厦门特色、代表厦门水平的城市更新试点项目

➩到2025年,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持续实施完成一批城市更新项目,推动全市空间布局更加优化、城市功能更加完善、产业空间持续拓展、人居环境更加优美、风貌特色更加突出。

新一轮城市更新

厦门将怎么做?

三种更新方式!

依不同区域推进城市更新

01

保护传承

历史风貌区以保护传承为主,延续街区风貌肌理、空间尺度、历史环境,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与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定位不符的非文物建筑,可按照保护规划依法拆除重建。

02

提升改造

对于需要消除安全隐患、补齐民生短板、完善产业及配套、改善空间环境的区域,经评估不宜采用拆旧建新方式更新的,以提升改造为主实施城市更新。维持现状格局基本不变,通过建筑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景观整治等措施,并利用区域存量用地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补足城市功能短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人居环境。

03

拆旧建新

对于安全隐患房屋集中成片、存在较多违法建筑、公共基础设施不足、土地利用低效、历史文化资源少的区域,经评估可根据规划依法采取拆旧建新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但片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需依法保护

全面盘活更新!

提供土地、住房、资金配套

01

规划、土地政策

1.城市更新片区根据规划,可利用空地、边角地、“拆违腾退用地”等存量用地以及既有建筑(含公有住房)补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符合规划,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补齐城市短板的更新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2.对危房实施翻改建的,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按规定适当增加套内建筑面积。

3.对于工业控制线内的工业(仓储)用地,在符合产业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工业控制线外的工业(仓储)用地允许提升改造、补齐城市功能短板,引入符合要求的软件研发、文化创意等项目,也可按照省、市“退城入园”相关政策由政府收储后再开发。

4.对于保护传承类、提升改造类城市更新项目,在满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拆除重建、改扩建地块的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日照间距、机动车出入口、海绵城市等要求,依法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进行控制。

5.支持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依法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代建公共服务设施产权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的,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以协议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依法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可以采取带方案挂牌等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6.鼓励相邻低效利用地块以及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集中成片开发。

02

住房政策

1.城市更新行动涉及居民安置,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可统筹使用全市城市更新安置房;居民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2.城市更新片区内安置型商品房剩余房源可统筹安排处置,原则上应纳入市、区安置房房源库进行统筹使用。

3.城市更新行动涉及共有住房租户安置的,由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按照公有住房相关管理政策做好安置工作。

03

资金政策

1.城市更新所需经费涉及政府投资的,主要由市、区级财政承担。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市级相关补助资金支持本区更新项目。鼓励发挥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

2.鼓励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作用,通过探索设立信贷金融新产品、专项低息贷款等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在城市更新领域的创新应用。

3.支持城市更新直接融资。支持有良好现金流和收益支撑的城市更新项目通过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广泛利用公司债、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利用债务市场,鼓励企业按规定发行债券。积极开展可转换债券项目、股权质押等多种融资方式试点。

4.设立城市更新基金。依托城市建设基金,按规定设立城市更新子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撬动作用,广泛利用社会各类资金,不断扩大城市更新基金规模。城市更新项目可通过城市更新基金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5.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鼓励市场主体投入资金参与城市更新,统筹采取增资或经营性资产注入、融资贴息、更新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不动产产权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合理引导居民共同出资;鼓励管线单位出资参与更新改造。 

坚持“留、改、拆”并举

补齐城市功能短板

根据指导意见

厦门开展城市更新

将遵循几项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更新要坚持“留、改、拆”并举,综合运用保护传承、提升改造和拆旧建新等三种更新方式对城市功能和人居环境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

坚持规划统筹、民生优先,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利益问题出发,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品质,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更新模式;

坚持公众参与、共建共享,通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科学制定城市更新试点工作计划,突出重点,统筹加快实施一批试点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

《指导意见》还明确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

承担更新片区投资建设职责

编制“两个方案”,推进项目实施

特别明确三类情形的实施主体要求:一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原产权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也可申请以协议、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二是以产业为导向的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引进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三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合作开发单位作为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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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唯一,厦门入选!

全国首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

据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目的为,针对我国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重要时期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严格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互学互鉴,科学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引领各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经遴选,决定在北京等21个城市(区)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针对我国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重要时期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短板,严格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城市更新的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支持政策、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互学互鉴,科学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二、试点内容

第一批试点自2021年11月开始,为期2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加快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建立项目库,明确城市更新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和实施时序。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城市更新提供法治保障。

(二)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实施模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开展既有建筑调查评估,建立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三)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创新土地、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消防、不动产、产业、财税、金融等相关配套政策。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分类探索更新改造技术方法和实施路径,鼓励制定适用于存量更新改造的标准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重点项目、实施时序和保障措施,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城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切实落实试点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成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城市更新理念内涵,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督促和指导实施方案落实。我部将组织专家跟踪指导,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试点城市(区)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认真梳理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每季度向我部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及时向全国推广试点经验。

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名单

北京市、河北省唐山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滁州市、安徽省铜陵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江西省景德镇市、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潍坊市、湖北省黄石市、湖南省长沙市、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九龙坡区、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来源:海峡导报微信 综合 厦门市政府网站、新华社、住建部官网;编辑 陈思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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