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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严防疫情从海上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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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厦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市海上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有效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现根据当前防控工作需要,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组织、运送、协助境外人员经海上通道偷渡进出我市,或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

  二、严禁非法搭靠外籍船舶、私自接驳境外人员、物品,以及私自招录、容留境外人员登船作业。

  三、境外人员通过海上通道进入我市必须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四、如属海上非法入境厦门海域人员,应立即向厦门海警局投案,如实陈述非法入境事实。

  五、严格落实船东、船长和港口、码头、停泊点等涉海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所有进入我市海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我市防疫要求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六、所有出海船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港口、船舶管理的法律法规,进出港须按要求报备,并自觉接受海警、公安、渔业、海事、边检等有关执法部门检查。严禁各类船舶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在我市海域作业、停留,严禁擅自搭靠在我市海域航行的各类船舶违规接驳或非法载运非本船人员。

  七、船舶在海上作业期间,严禁拆卸、破坏、屏蔽北斗示位仪、AIS等通讯导航设备,严禁接触境外人、船、物,严禁从事海上非法捕捞、渔获交易,严禁非法从事或参与船舶建造、维修、改装业务,严禁“三无”船舶出海作业,严禁进行非法走私活动。

  八、作业船舶船员需主动做好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属地街道、社区、卫生疾控及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九、严禁任何企业、组织、个人将含新冠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投入海中。

  十、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公务人员、医疗机构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责。

  十一、任何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影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

  十二、群众如发现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厦门海警局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95110;0592-6051110)。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将视情予以奖励,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帮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凡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来源:厦门海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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