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鼓励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全市历史风貌进行活化利用。
据悉,《规定》有效期5年,其制定以守住保护底线、加强活化利用为指导思想,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历史风貌认定、保护、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以及设置奖励补偿等内容,旨在推进相关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全面提升当地历史风貌管理和保护水平。
根据《规定》,厦门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组织制定和审批工作,由资源规划部门、各区风貌保护部门共同组织推进;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整修有关建设施工工艺、质量、消防安全管理监督等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而历史风貌的日常管理维护、整修、利用等工作(包括年度整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日常巡查、抢修保护、奖励补偿等工作)的具体开展,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此外,各区主要从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组织、监督管理方面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政策,历史风貌建筑责任人则依法履行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责任。
厦门市一处修缮后的古厝现已形成特色民宿,成为当地风貌建筑活化利用典范案例。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图
“《规定》细化、规范了历史风貌保护中各个环节的程序、多部门的配合机制以及全链式信息化的监管。”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工作人员介绍,在规范历史风貌保护程序等的同时,《规定》也鼓励在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风貌进行活化利用,通过“以用促保”让其更好地融入城市功能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