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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重点管理区每户或只能养一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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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8月2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市司法局近日发布通知,就《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原有的《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仅适用于岛内思明区和湖里区。2010年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不随着经济特区的扩大而适用岛外四区。此次启动修法,最大特点就是扩区适用,有效规范岛外四区的养犬管理。

  依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本市养犬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是指思明区、湖里区,岛外四区由各区政府划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一般管理区内每人只能饲养一只犬。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养犬管理的具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导,并向有权处理部门报告。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也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例如,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应佩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携带犬只进入电梯、楼梯等公共狭小空间,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等有效防护措施等。此外,还将推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犬只死亡,养犬人应当将死亡犬只送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收集点,不得私自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剥皮、食用、出售。收集点要定期将死亡犬只送往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参与方式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在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sf.xm.gov.cn)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9月14日前,通过邮寄信函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61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fzj_lx@xm.gov.cn。(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江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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