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从明年1月1日起,厦门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昨天下午,市民政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新标准进行解读。
明年预计增加保障资金1140万元
导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调整,涵盖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节日慰问标准等多个方面。
目前,厦门现有低保人员7149户、11427人,特困供养人员1684人(集中供养846人、分散供养838人),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71人,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80人,矽肺病救济对象3人,低收入家庭753户、1912人。
市民政局一级调研员岳世洲表示,随着明年新标准的施行,预计2021年厦门市低保人数将继续增加至12000人,低保资金增加约720万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增加约310万元,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众慰问补助资金增加约110万元。全年预计总共增加资金约1140万元,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受到更多关爱
本次调整,加大了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的提高幅度。在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275元的基础上,照料护理标准也进一步提高。
其中,半护理、全护理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510元、850元提高到595元、1020元,增幅分别达到16.7%和20%。此举可进一步减轻护理人员的负担。
另外,各区可结合实际合理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市统一的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有人员编制和财政资金预算)和散居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对于公建民营(民办)的供养机构,上述标准不足以满足相关福利机构的运营成本,需要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
放宽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条件
本次调整,根据今年8月出台的《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放宽了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资产条件,由以前的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调整为72倍,即由人均38400元调整到61200元。
也就是说,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可纳入保障范围。
此外,本次调整还加大了对困境儿童的关爱保护力度,增加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慰问对象,每年“儿童节”慰问500元,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核准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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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调整,受益面最大的是低保人员。那么,低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在省定范围内(最低工资标准42%-48%),厦门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双挂钩”(不低于最低工资42%、占消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调整后的低保标准(850元)为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的47.2%、厦门市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9.3%(全国平均42.6%,福建省平均48.2%),保持全省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