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7日讯 据厦门广电网报道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12月17日)上午,市金融监管局详细解读了这部条例的亮点。记者了解到,《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通过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合规经营,有序发展,将促进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机构形成互补,服务实体经济,助力我市建设金融强市。
全方位制度设计 促进地方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共6章56条,立足于促进地方金融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从促进、规范、监督和惩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制度设计。《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通过“列举+兜底”的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八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