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昨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入二审阶段。根据一审审议意见,《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加大了环保违法处罚力度,主要是提高了罚款下限。
具体为: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排污口和采样测流测速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环境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提供场地的和露天烧烤经营者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设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对餐饮业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