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2.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1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
(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
(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合并计税范围按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
(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
(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五 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15.支持总部企业在厦布局金融业务板块,对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牌照予以支持。
16.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17.支持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8.支持资本助力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金融机构与总部企业合作设立并购基金、产业基金,推动基金投资的域外优质企业来厦与总部企业共同集聚、协同发展。积极探索产业基金多途径投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
19.发挥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作用,为金融司法协同提供系统保障和平台支撑。推进互联网金融法庭试点建设,推行全流程网上金融诉讼服务,实现一站式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