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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
1. 引进金融机构科技业务板块。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在厦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研发中心、事业部、实验室等机构。
2. 培育金融科技领军企业。
3. 集聚金融科技新锐企业。
4. 建设金融科技创新载体。
5. 培育金融科技研发主体。
6. 鼓励金融科技研发创新。
7. 加速金融科技成果应用。拓展政务管理、公共服务、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等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广智慧城市金融服务新模式。
8. 展现服务实体经济新动能。加快打造基于厦门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千亿产业链群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服务模式。
9. 开展金融科技项目评选。
10. 加大数据资源共享支持。
11. 强化金融科技融资支持
12. 开展两岸及国际区域交流。
13. 创新监管机制。
14. 强化风险防控。
15. 加强人才引进力度。
16. 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
17. 统筹创新发展合力。
18. 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金融科技企业认定与评审指标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形成金融科技企业名录。
19. 金融科技企业定义。本若干措施所称金融科技企业包括三类:I类是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II类是利用新技术搭建平台、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III类是为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外包服务的技术企业。
20. 金融科技业务定义。金融科技业务指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底层前沿技术,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
(文/记者 张诗 郭舒晨 图/陈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