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确立了文化遗产的名录保护制度。
■《条例》对保护鼓浪屿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台海网6月2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继2012年出台《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后,厦门再度为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专门立法。昨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条例》共分为6章47条,将于今年7月8日起正式实施。
九项行为被明令禁止
(一)未按照相关导则要求设置店面门楣招牌;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文物或者历史风貌建筑;
(三)损毁监测设备、标示牌、防护设施等;
(四)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
(五)擅自改变院落格局、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六)擅自挖掘、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七)擅自挖掘地下空间;
(八)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八类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被禁止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违规占道经营,或者沿街推销、兜售商品;
(三)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
(四)各类烧、烤,或者违规排放油烟;
(五)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音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
(六)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七)倒卖亲友过渡券等相关凭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