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11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本月起,《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施行,意味着厦门信用体系建设真正驶入法治轨道。
市民在自贸区行政服务大厅中使用“信用厦门”自助查询一体机终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施辰静 摄
历经四审、全票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共8章55条,在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的实施将对促进厦门信用体系建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重要作用。
精准立法,加速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
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厦门在不断的先行先试中,一些困难与瓶颈也逐渐浮现,开展社会信用立法变得必要且紧迫。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经四次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我们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突出精准立法。”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本年说,在多次调研、论证,并科学总结和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社会信用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探究破解思路,出台了更加全面且符合厦门实际的经济特区法规。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主要聚焦于信用信息的归集、失信联合奖惩、信用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通过立法促进守信受益,增加失信成本。
《条例》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规定,个人或单位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应归尽归”。同时,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禁止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应用,在联合奖惩机制的规定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守信的主体可以得到激励,失信主体则有一系列的约束和惩戒,发挥好社会信用的价值引导作用。此外,条例还设立“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等章节来引导推动社会信用产业发展。
事实上,厦门早在2004年,便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且已在政策规章、数据归集、联合奖惩、信用产品应用以及试点示范工程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经过多年的努力,社会信用建设基本覆盖了全市所有行政管理单位和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涉及全市所有企业和80%的人口。2016年至今,厦门在全国36个省会市、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综合排名中位居前列。
李本年表示,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用建设重要论述精神的有力举措,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