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规范
旅行社、景区宣传,不能超越评定的等级、星级
《条例(草案)》第26条要求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的,不得使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很多旅游条例都有规定,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条例(草案)》将范围延伸至旅行社、景区。
此外,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旅游者。禁止在景区以及周边道路等公共场所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滋扰方式招揽旅游者。
《条例(草案)》也对导游的执业规范进行规定,如要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导游证并携带正规电子旅游行程单等。
市场监督
建立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细致划分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草案)》第37条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较细致的划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转办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旅游市场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车船票、使用假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监管,查处出租车、旅游包车及其驾驶人员违反道路客运规定等相关违法经营行为。
海事部门负责对涉海旅游船舶的安全监督,维护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查处涉海旅游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港口部门负责制定从事经营性海上休闲活动的船舶、游艇及其码头、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对旅游客运码头的建设、经营开展行业管理,查处码头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游艇经营海上休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的行为。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查处涉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背景】
1997年11月,我市第一部旅游业地方法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2004年、2010年先后三次修订。随着旅游产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旅游发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旅游法》,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市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
【特点】
立足本地实际
内容更为精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在制度创新和突破方面都做了有益的尝试。
《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厦门研究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西安等20多个省市旅游条例在立法结构、立法条款的表述经验,并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吸收、借鉴其他省、市旅游条例中已明确且又能为我市所用的条款。
《条例(草案)》在立法内容上不求面面俱到。《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以及其他旅游业法规规章在旅游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已较具体,所以本次地方立法不再重复,而是通过梳理短板,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发展规划等上位法和其他旅游业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的部分,作出较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只有48条,篇幅相较其他同类城市更精简,如《杭州市旅游条例》有68条、《南京市旅游条例》有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