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月2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 在厦门,在定点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补助和技能训练补助。
近日,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修订出台了《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厦门市残疾人购置农业机械补助办法》和《厦门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并于昨日召开市、区、镇(街道、农场)残疾人联络员业务培训会议,重点解读新修订的残疾人政策。
变化 生活护理补助上调了
《厦门市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补助办法》规定,对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定点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实施补助。
其中,生活护理补助为: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低收入对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入住满半个月按全月补助,不足半个月按半额补助。
技能训练补助为:每人每月200元,入住满半个月按全月补助,不足半个月按半额补助。
已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符合厦民〔2017〕236号文补助条件的,按该文执行,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生活护理补助。
导报记者了解到,考虑到五年来物价上涨,托养机构的平均收费标准上涨约500元,因此新办法对托养对象个人的生活护理补助从旧办法的“低保800元/人·月,其他对象400元/人·月”上调。
变化 受助面更广了
与此前相比,新办法的受助面更广了。
旧办法的补助对象是厦门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从残疾程度的定义来说,重度以上残疾人包括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从现实状况来说,部分二级残疾人也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合机构托养。
近年来,已入住的二级残疾人及其家属多次呼吁将重度二级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订后新办法的受助面扩大到“需要长期照护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新办法中,补助对象分为低保、低收入和其他三类,增加了低收入补助对象。此类对象生活确实困难,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也有认定标准,从精准帮扶困难残疾人的角度出发,增加低收入残疾人补助标准档。
变化 不用证明生活不能自理了
随着新办法的出台,重残托养服务对象将不需要再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证明”。
此前,2013年出台的《关于对重度残疾人托养实施补助的通知》文件中要求,重残托养服务对象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证明”。
考虑到要求托养对象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证明,会增加重度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和人力负担(因医院不提供上门鉴定,残疾人家庭必须自己想办法将托养对象抬到医院鉴定),这与市委市政府要求的便民利民、简化手续不相符,这也是此次修订政策征求各区意见时,各区反馈残疾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同时,依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新办法取消了要求重残托养服务对象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生活不能自理的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