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品麦道用“品麦道”,却成被告?
太真公司成立于2012年,并于2014年取得“品麦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茶、茶饮料、谷粉制食品、糕点、谷类制品等。而品麦道公司更早成立,该公司于2008年4月3日成立。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品麦道公司以连锁经营形式与案外人签订了30余份品麦道台湾手抓饼店连锁经营合同、60余份合作协议书,并在加盟店的广告牌上显著突出“品麦道”字样。
而太真公司取得“品麦道”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将品麦道公司告上了法庭。太真公司认为,品麦道公司侵害了原告对“品麦道”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本案中,“品麦道”商标于2012年申请注册,而此前,品麦道公司自2008年起先后与数十家加盟商签订合同,并投入力量推广,通过自身努力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因此,品麦道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
法官点评
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多年的老字号却未注册商标的情况。目前,我国的商标法采取严格商标注册制度,如何平衡这部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权利成为一大难题。
本案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系《商标法》条文,系我国商标法中首次对商标在先使用进行规定,意在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肯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所负载商誉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突出体现了新《商标法》的利益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