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28日讯 据福建日报微信报道,继7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之后,国家再次发布楼市重磅消息!
今天,来自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方案》提出,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试点的首批13个城市,与7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选取的12个首批开展住房租赁的试点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杭州、厦门、武汉、成都、沈阳、合肥、郑州、佛山、肇庆)相比,厦门等多个城市再次列入试点,增加了北京、上海两个一线城市,深圳则未在试点城市之列。
试点方案聚焦“集体建设用地"
与此前一系列推进“租赁住房”的举措相比,《试点方案》聚焦在“集体建设用地”,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和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试点内容包括: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
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国土资源部表示,通过改革试点,将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