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在我市全面推开。 (刘东华 摄)
台海网8月23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陈军)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有4部法规草案提交审议。其中,《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与《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是第三次审议,将于8月25日上午进行表决。《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二审,《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则是初审。
经过了一审、二审,此次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又有怎样的变化呢?
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源头减量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本年介绍,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垃圾分类立法推行的重要目的。为了促进“三化”落地,修改过程中增加了较多条款。
比如,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园林垃圾、玻璃制品、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今后有望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促进源头减量。
在推进资源化方面,修改二稿提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力求在我市尽快建立与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相匹配、与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相协调的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修改二稿还专门针对有害垃圾的处理增加了多个条款,对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管控,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与文明创建挂钩
草案修改二稿除了明确市、区政府和街道办(镇)领导责任,明确规定市、区、街道三级主管部门主管职责以及各相关部门法定职责,另外还要求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责任的落实。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第41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