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线入廊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所有管线必须按要求入廊
管廊建设完成后主要保障管线入廊及运营维护。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的精神,以及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不予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于管线入廊工作,《管理办法》有两层规定,一是规划层面:“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等;二是建设层面:“管线建成后五年内,不得批准挖掘道路建设管线”,杜绝破路行为,保障管线入廊。
关于管廊、管线单位的职责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根据厦门管廊投用运营经验以及遇到的相关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管廊、管线单位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工作”,同时明文列出两者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管廊运维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对于管廊收费问题,《管理办法》中明确“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针对收费标准问题,为保障收费标准的制定有理有据、公平公正,《管理办法》中明确“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