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吴雅婕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转载十篇文章,网媒被判赔偿给纸媒36000元;高管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窃密者被判赔75万元;忽悠老人销售300多万元假药,19个假药贩子先后获刑……
昨日,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厦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判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为当事人维权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1
文章被擅自转载,福建日报社起诉维权
网媒擅自转载纸媒的十篇文章,应该赔多少钱?昨天,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最终,终审判决要求被告网媒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十篇文章,并赔偿36000元。
此前,导报曾报道过另外一起网媒侵犯著作权案,当时,思明区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针对涉案的十篇作品赔偿20000元。而昨天中院发布的这起案例,赔偿金额更高。
此次起诉维权的原告是福建日报社。《海峡导报》及《海峡都市报》均为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台海网”(www.taihainet.com)和 “海都网”(www.nhaidu.com)分别是由《海峡导报》及《海峡都市报》设立的官方网站。原告起诉前,“台海网”和“海都网”分别刊发了《火车南站打车坐公交位置有变 绕晕乘客司机》等10篇文章。但是,被告网站却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就在自己网站转载了这十篇文章及相关内容。为此,福建日报社将被告网媒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原告福建日报社拥有涉案10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登载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所以,中院终审判决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网上使用涉案的十篇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