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探索>>
融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显身手
2016年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厦门海事法院不仅经历了法官入额制的改革,还经历了海事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改革。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两部新规定,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从63项增至108项,增幅达71.4%,并把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从地方法院重新划归海事法院管辖。
9个月时间,厦门海事法院共受理海事行政案件及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22件,在审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采取听证方式审查,执行方式采用“裁执分离”,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好评。如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申请人提起的非诉执行系列案,涉及翔安区澳头码头的海域使用权问题,法院依法确认涉海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并赋予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力,有利于促进厦门海洋功能区的规划及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加强对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破坏海洋生态责任纠纷案件等新类型海事案件的应对,全年已受理新型海事纠纷34件,其中上海某银行福州分公司诉泉州某船业公司、广东某能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金额高达14.7亿元,为全省法院迄今为止受理标的金额最高的民商事案件,案情涉及应收账款质押、海域使用权质押等前沿问题,关系到证券市场的金融安全,海事法院加强研判,组成五人合议庭审慎处理,有效保障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维护了金融安全。
成功处理首例公益诉讼案。北京某绿发会诉福建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省属重点项目。为早日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承办法官上北京、赴福州、奔宁德等地,及时组织双方沟通交流,共同研究、完善需要整改的项目。历时10个月的努力,福建某实业有限公司共投资3.5亿多元用于13个项目的环境整治,当事双方诉前成功调解,实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及促进地方绿色经济发展的双赢结果。
顺利完成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细化法官选任标准,完善法官选任方法,规范和梳理未入额助理审判员的工作职责,较好确保法官队伍的稳定。积极推进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探索“一会一庭”的庭审方式,做到繁案精审、简案快结,努力提高审判质效。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先后增补25名人民陪审员,填补了审判力量的不足。
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在厦门海事法院视察时,对该院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肯定。
新成果>>
强有力保障“一带一路”建设
“这是民事调解书,请签收!” 3月17日上午,厦门海事法院主审法官正在向“阿明2”轮船舶抵押权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随着两位代理律师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确认,这起以“一带一路”航线和我国原油进口为背景,涉及三艘巨轮、四国五方利益主体、六项诉讼程序、标的金额高达2.5亿元的纠纷终于宣告圆满解决。
“阿明2”轮案涉航次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案件当事方也来自“一带一路”沿线亚欧国家,案件背景又牵涉石油运输及对伊制裁的敏感问题。厦门海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动服务大局,通过对船舶的成功拍卖及对案涉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力维护和规范了航运秩序,让中外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厦门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支点城市及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具有强大的法治软实力,可为“一带一路”经贸往来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这是一起提升法治软实力,不断扩大中国海事审判影响面的案件。审理初期,外方当事人同时在中国、英国、马耳他三个国家进行诉讼,厦门海事法院积极行使船舶扣押地管辖权,通过诉讼释明,促使外方当事人至调解阶段,停止、撤回了在其他国家、地区展开的司法程序,并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以中国法为准据法,共同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外方当事人的态度从积极规避到消极接受,及至主动认同到最后完全信赖,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审判实力,也是该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生动例证。
这也是一起主动、公正维护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合议庭注重从程序正义、文书制作、实体审查、司法公开等方面做精做细。程序上,一方面召集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诉讼告知,及时高效应对各项动议申请,一方面以会议、听证等形式赋予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适时明确程序规则,充分说明程序裁决的理由,最大程度显现了程序的公开、公正。实体上,抓住联合国有条件取消对伊制裁的有利契机,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较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大海洋经济时代给厦门海事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赋予其服务国家改革开放战略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历史使命。厦门海事法院必将在践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征途继续迈出坚实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