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出租代征点将延伸至街道
营改增对二手房买卖和私房出租税收的影响,成为市民最关注的问题之一。据介绍,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和私房出租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目前,我市国地税部门已就委托代征税款业务流程及相关协作事宜达成一致。双方正在进行计算机设备调试、国税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
对于私房出租的增值税征收工作,我市国地税已联合部署有关基层单位继续委托街道办事处,将住房出租代征增值税延伸至街道代征点;并对现有街道代征点及办税服务窗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了42个代开票窗口及所有代开代征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完善窗口计算机设备部署,实现“一个窗口,两套设备,互不干扰,联网并行”。
此外,我市国税地税还与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协同,启动了厦门市存量房产交易计税评估系统的业务需求调整和系统改造。目前,三方信息共享与传递、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的改造已经完成。地税部门也相应改造了存量房交易和私房出租征收模块,并加强相关业务和操作的培训,确保按时正常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
十点补充提醒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厦门市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请纳税人自行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安装。
4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5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含停车场等专用定额发票)使用完毕或到期(8月31日)的试点纳税人,应提前1个月到主管国税局申请印制。
6
我市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市辖区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8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局办理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户手续,2016年9月1日后应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并上传发票数据。
9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地税发票结存情况以及在用自有开票软件使用情况向主管国税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