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1. 2015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活期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35%、2.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3.5%、五年以上为4%。
2. 2015年5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活期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35%、1.8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3.25%、五年以上为3.75%。
3. 2015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活期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35%、1.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3%、五年以上为3.5%。
4. 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活期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35%、1.3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2.75%、五年以上为3.25%。
5. 2015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活期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分别为0.35%、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5年4月7日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单职工最高40万调整为最高50万元、双职工最高80万调整为最高100万元。
(六)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全年未发放异地贷款,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97亿元;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方面
2015年11月1日起,在我市有缴交社会保险的台港澳籍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试行两年。
2.提取方面
(1)2015年2月11日,推出预制板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和子女本市预制板房改造,试行期两年。
(2)2015年3月16日,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无房职工委托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
(3)2015年9月14日,出台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父母、子女在厦购房政策,试行一年;出台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政策。
(4)2015年12月23日,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我市出台零星危房改造视同翻建或大修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低收入家庭的缴存职工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零星危房改造。
3.贷款方面
(1)2015年4月7日,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查房;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可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低至20%;调整执行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贷款使用率低于7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高于75%、低于95%时为1,高于95%、低于100%时为0.8,高于100%时为0.6。
(2)2015年8月12日,根据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我市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来闽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实行住房公积金特殊支持政策,规定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者贷款最高限额可为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后者贷款最高限额可为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