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保留的公车如何管理?
执法执勤用车应喷涂统一标识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用车,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还可用于保障各部门集体公务出行、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改革后保留的公务车辆,须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两年内建设到位。
取消的车辆怎么办?
先上交封存入库,再公开拍卖
据悉,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大概分为:封存入库、集中处置、公开拍卖、车辆交接和账目调整等步骤。
取消的车辆部分评估后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用于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车辆租赁公司,对黄标车和没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老旧车辆,实行强制报废,交由有资质的汽车解体企业进行解体。拍卖车将交由拍卖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基准价,实际成交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
司机如何安置?
5年内退休的可提前离岗,基本待遇不变
《方案》要求各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优先确定保留。正式在册司勤人员可择优留用、内部转岗、提前离岗或开辟新岗。其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 (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对借用、退休返聘的司勤人员,参改单位应及时清退。对参改单位自行聘用的司勤人员,由参改单位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协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由参改单位向司勤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厦门日报)
(原标题:厦门市直单位公车最多保留160辆 年底前后完成改革)
(原文地址:http://news.xmnn.cn/a/xmxw/201512/t20151218_47745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