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7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特派记者 张珺)《福建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日前印发实施。《方案》明确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并列出了改革的大体时间表,即“争取2015年底前后基本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根据《方案》,厦门市直公车保留不超过160辆,同样按照这个标准保留公车的城市还有福州和泉州,其余设区市市直不超过140辆,平潭综合实验区本级保留的公车不超过60辆。
那么,厦门市直机关这160辆的公车标准是如何分配的呢?记者了解到,这个标准将交由厦门自己来确定,即“具体到厦门市直各单位保留用车数量,由厦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而对于区和乡镇一级,《方案》也明确了保留公车的规模,具体结合当地人口规模和区域环境状况确定保留车辆。总的规则是: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下 (含10万人) 的,每个区区直单位总计不超过35辆;区农业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每个区区直单位总计不超过40辆。
乡 (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 (含5万人)的,每个乡 (镇)保留不超过2辆;对乡 (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每个乡 (镇)保留不超过3辆;每个街道按不超过2辆保留。对个别乡 (镇、街道)确因地理环境较为复杂, 或常住人口达10万人以上的,可允许增加1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