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联会”常务理事吴光陆在点评时说道:“加强开放不是让两岸的律师互抢饭碗,而是要创造双赢,我觉得还是联营的模式最好。”
而台湾彰化律师公会常务理事陈呈云则在分组讨论中提出,两岸律师在个案中可以合作,比如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将业务中的某一部分转托给对岸的律师代办。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保障两岸投资安全
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杨朝玮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协定,来深化自贸区时代下全方位的合作关系。他说:“针对两岸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通过两岸的协商,可以在时机成熟时签订类似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签订的相互承认民事判决的协定,形成一种长效的冲突解决机制。”
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蔡步青律师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他认为,未来台商赴大陆投资或陆商来台投资,如果发生私权的争执,应当依当事人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两岸或第三地的仲裁机构,在两岸或第三地进行调解或仲裁解决。他表示,如何建立一套适合于两岸的制度,以保障相互商务投资的安全,是两岸需要合作去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