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毒害孕产妇 将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等情形。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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