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意见》限定的地下空间,指建设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城市开敞空间的地下部分,并且只能用于建设停车场(库)及公共通道。
有何变化
以前只可租赁使用
现在可以办理产权
变租赁为协议出让,是地下空间利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变化之一。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可利用项目周边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若没有明确,经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用于建设停车场(库)。据市国土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协议出让方式意味着建设单位可以办理产权,不再是仅仅拥有租赁使用权。
建设项目周边之外,适合单独开发建设停车场(库)的地下空间,一律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单独供地。
如何收费
以前按地上面积缴租金
现在按层收土地出让金
地下空间使用方式变了,收费方式自然要跟着改变。在以往租赁模式中,建设单位是按照地下空间的地上面积来缴纳租金,收费模式单一。如今改成了协议出让,租金随之就变成了土地出让金。《意见》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的层数收取。
地下一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内主要用途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二层标准的50%收取,依此类推。若是将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的,免收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