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面对起诉,业主陈先生答辩说:“我至今没有接收房屋,也没有办理入住,所以不该交这个钱。”
他说,是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他才没有接收房屋。作为业主,他这几年都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要求缴纳管理费没有依据,所以他不应承担物业管理费。
陈先生还说,根据法律规定,物业主张管理费的诉讼时间有二年期限,即使退一步讲,他要交管理费,也只能交最近两年的。其余的管理费,由于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物业已经无权再索取了。
判决 不收房照样要交
翔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七年前就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属于该小区业主,既然是业主,只要开发商交了房,业主就应依法缴纳物业费。
不过,物业主张管理费确实存在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只能从物业提起诉讼开始计算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陈先生支付两年的物业管理费用,共计2252.01元。此外,法院还认为,因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过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因此本案滞纳金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