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8月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翔法宣) 没有收房,没有入住,就可以拒缴物业费吗?法官说:不行!
近日,翔安美地亚登小区一位业主为此被判败诉,法官要求该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法官说,一旦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身份就是业主,理应履行业主职责。
起因 五年未交管理费
据该小区物业起诉称,这名业主已经拖欠了5年的物业费。“太过分了,自交房以来,他就没交过一分钱。”物业起诉说,包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和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在内,该业主至今未缴纳,拖欠的各项费用累计4964.9元。
根据小区的《业主临时公约》规定,逾期需交纳滞纳金,每天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所以,业主陈先生产生的滞纳金已达10069元,合计15034元。
因此,物业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所欠交的物业管理费等及滞纳金15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