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所指的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雷电、大雾、霾、大风(雷雨大风、海上大风)、低温、高温、高湿、干旱、冰雹、霜冻等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于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海水倒灌、风暴潮、山体滑坡、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条例》规定,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确定的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高音广播、信息专栏等方式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预警信息。
《条例》还规定,应当积极开展台湾海峡、厦金海域海洋气象预报预警业务,推进与金门地区的气象信息共享、气象灾害联防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两岸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推动厦门市与漳州、泉州以及金门地区建立区域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共享及联防机制。
《通知》则明确,要结合加快厦漳泉同城化进程,发挥三地联合作业优势,加强厦漳泉区域气象资源的整合、优化和共享,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建立厦漳泉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区域气象灾害联合防御能力。
人工影响天气的手段,目前主要包括:在农业产业集聚区、水库集水区、森林火灾多发区和关键农事季节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在机场、港口等重要交通设施探索开展人工消雾作业,切实为农业抗旱、水库蓄水、森林防火、保护生态、空气净化和运输安全等方面提供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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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给《条例》提意见?
从刊登之日起至2月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法制局(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东楼四楼;邮编:361018;传真:5094506)或发电子邮件至:fzj_lc@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