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还专门用一章,从规划角度对包括环境风貌和历史风貌在内的特色风貌提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沿海道路临海一侧生活岸线,应当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当明确用地性质,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鼓浪屿应当严格保护历史风貌,控制建筑总量、建设体量、层数,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大于50%。万石山应当严格保护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控制各类建设行为,有计划地往外迁移景区内居民。
此外,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集美学村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保持原历史风貌。
擅自开工不得供水供电
《条例》中的诸多硬性要求,都有相应的约束、处罚条款。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相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供水、供电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