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市”扩大到“城乡”,农村的规划建设自然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根据《条例》规定,村庄也必须有规划,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居)民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委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居)公示30天,同意建设的,应当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村(居)民应当将建房申请、村(居)委会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住宅设计图件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同样要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报批。
临时建筑物不得高于7米
一些临时建设,最后变成了“永久性”建设,这种事过去曾多次上演。《条例》对临时建设作了严格规定,以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条例》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无偿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