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何颖 通讯员 民五)卖房也有“亲情价”,花190万元买的房子,以82万元低价“卖掉”。
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刘女士在负债之后,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女儿。法官最终认定,母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侵犯债权人权益,要求撤销转让。
据债权人祈先生说,2011年6月19日,李某向他借款40万元,约定于三个月后归还,刘女士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还款期限到了以后,李某与刘女士都没有归还借款。因此,祈先生就将李某和刘女士一并告上法庭。
祈先生原本以为,这笔40万元的借款一定能顺利地讨回来。因为,即使李某没钱,刘女士也有钱还。他知道,刘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价值上百万元。
但是,当祈先生获悉,去年9月1日,刘女士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女儿后,大吃一惊,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的40万元借款能否讨回来的问题。
近日,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母女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
经查,虽然刘女士与女儿之间签了一份合同,约定这套房的交易价为82万多元。但是实际上,女儿并没有支付这笔购房款。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祈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刘女士与女儿之间的房产转让。
法官说法
涉嫌恶意逃债 转让行为无效
刘女士与女儿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且,母女之间并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可见,刘女士系无偿将讼争房产转让给女儿。这一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