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收货不及时检验,结果,维权时吃了哑巴亏。近日,集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货款纠纷案件。
厦门一家科技公司曾向某工贸公司购买了一批电缆桥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到工地需方按样品质量验收,如质量不符需方概不收货。”
签订合同后,工贸公司向科技公司发了货,但是直到现在,科技公司还欠14万多元的货款没有付给工贸公司。
近日,工贸公司将科技公司告到法院。在法庭上,科技公司提出,余款14万多元没有支付,是因工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桥架厚度不足,并且使用后出现大面积裂纹和掉漆等问题。
为此,该科技公司向施工方做出赔偿,共计损失20多万元。因此,科技公司不但不付余款,还提出反诉,要求工贸公司赔偿。
法官说法
不及时检验 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认为,科技公司在收货半年后才向工贸公司提出质量异议,超出了检测的合理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方收到货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科技公司应自行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败诉,要求其向工贸公司支付余款14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