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7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吕老板花了20多万元买钢板,买的时候不知道是赃物。
但买完没多久,警方就找上门扣走钢板。这时,吕老板才知道自己买的是赃物。
近日,他将销售这批钢板给他的杨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元。
事实上,杨老板在买钢板时,也不知情。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是善意买赃,这种情况下,损失谁担?
花20万买钢板 被警方扣押
吕老板是一家钢结构公司的老板,去年1月份,有人打电话向他推销钢板。
来电推销的是杨老板,也是长期经营钢材的。当时,杨老板在电话中说,他有一批货,30片钢板,重约53吨,询问吕老板是否愿意购买钢板。
吕老板刚好要采购钢板,就表示有意向。随后,经双方商谈,确定由吕老板向杨老板以每吨价格4300元购买该30片钢板。
双方谈好价格后,杨老板就将这批货运到吕老板公司的仓库,交付给对方。2011年1月25日,吕老板通过银行转账,向杨老板支付货款228416元。
这笔交易结束后,吕老板原本还觉得这是一起不错的交易。但他没想到,2011年2月19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找上门来,将这批钢板全部扣押。警方说,这批钢板是赃物,要全部退还给失主,失主是一家物流公司。
赃物四次转手 转给“善意人” 经警方调查,这批赃物经过多次转手,最后才落到吕老板手中,而吕老板确实并不知道这批钢板是赃物。原来,2011年1月23日晚11时许,三名小偷(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从湖里区五通滚装码头堆场,盗走某物流公司承运的30片低合金钢板。
得手后,小偷低价销赃给废品经营者张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又转卖给从事废品收购的朱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朱某又以每吨4200元转卖给本案被告杨老板。而杨老板也不知道这批钢板是赃物。他是在看到朱某伪造的合法手续后,才买下来的。
吕老板起诉说,杨老板卖赃物给他,20多万元损失应由杨老板赔偿。但杨老板反驳说,他将善意取得的财产出售给吕老板,吕老板的损失,并不是他的过错造成的,怎能要他赔偿?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杨老板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应将“没有权利瑕疵的标的货物”交付给吕老板,但是,由于杨老板交付的标的物是赃物,导致吕老板的货物被扣。故杨老板并没有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义务,所以,杨老板要么重新交货,要么退款。
近日,法官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吕老板的损失要由杨老板“买单”,判决要求杨老板返还货款228416元并支付利息。
专家说法
善意买赃 法律也不保护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购买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我国历来不承认赃物可以善意取得,强调对赃物要一追到底,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面较小,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有人认为,犯罪分子偷来的赃物拿到公开市场买卖,买受人并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对买受人不公平。因此,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如果是在公开市场或通过拍卖得到的赃物,就给予一定的保护。对此,有人提出,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购买赃物的行为,因此,物权法删去了有关对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