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7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郑友贤 通讯员 吴会明) 近日出台的《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公务用车统一悬挂机关牌号,便于社会监督;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还应当封存停驶。
严禁违规使用
双号牌装置
《办法》中规定,厦门市将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编制管理,将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制数量根据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明年起,厦门市将参照中央车辆管理分类口径,对公务用车实行分类定额标准。
同时,《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警卫用车、机关通信和处置突发事件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违规使用双号牌装置,严禁违规加挂、借用、挪用号牌,严禁违规使用公安专段号牌和警灯警报器。
此外,《办法》也要求公务用车必须统一悬挂机关牌号,便于社会监督。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拔、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不得接受
企业捐赠车辆
在公务车辆的使用上,《办法》也对公车私用上了“紧箍咒”,要求公务用车集中管理,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公务车辆必须坚持回场停放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并报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备案。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还应当封存停驶。
《办法》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另外,各单位、部门还应建立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此外,厦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为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要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为12万元以内的轿车。同时,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