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芃芃)张先生的5万元债权,很可能要“打水漂”了。因为,他拖了太久才起诉借款的保证人。近日,集美区法院判决认定,担保责任也有期限,过了6个月,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2010年7月23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先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但是,张先生对李某的还款能力不放心,于是李某提出让他朋友小谢来担保。
小谢碍于朋友关系,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张先生迟迟未见李某来还款,一打听李某出外经商,一时联系不上。于是,张先生就暂时把追款的事情搁在一边。
2011年9月13日,张先生才递交诉状,将借款人李某及担保人小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承担5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法官判决认为,虽然小谢对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小谢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11年2月22日止。然而,张先生于2011年9月13日才提起诉讼,要求小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超过6个月的法定保证责任期限。
所以,法官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过期起诉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经办法官提醒说,债权人应切记,当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无济于事,最终使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