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
三个原则确定村民待遇
法官指出,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两个标准。三个原则:一是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是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
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第二个标准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专家说法
关键看其生产生活基础有无变化
厦大法学院教授黄健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还有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这样才能保障外出务工等人员基本权益。
本案中,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出生后取得,其外出务工行为并不导致其丧失该资格,且目前其生产、生活基础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