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社保 还是不是农民呢?
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争议的焦点是李女士 “还是不是农民”。对此,村委会认为,李女士是否迁移户口、落户何处完全取决于李女士主观意愿,作为村委会无权加以干涉。因此,不能完全以户口来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李女士大专毕业后一直在厦门集大印刷厂工作,系国有企业职工,并不是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的对象是失地农民,而非职工,且李女士已加入城镇基本保障体系,故李女士不是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李女士与其丈夫工作、生活均在厦门集美区,生活基础并不在村委会。因此,村委会认为,李女士自进入国企工作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丧失。
但是,李女士认为,她是因出生而自然取得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户籍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书证予以证明,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婚后其户口及生活保障仍在村委会,并未有任何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思表示,因此,李女士未因结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享有村委会集体土地所有权。
庭审中,李女士还陈诉说,自己是因为土地收益远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为了补贴家用,提高生活水平,以农民工的身份到厦门集大印刷厂务工,反映了她需依赖土地而未远离土地。因此,李女士不论婚前还是婚后,一直是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给李女士征地补偿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进城务工仍可获补偿
厦门中院法官认为,农民外出务工,由于仍然是以农村的土地为其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因此,他们仍然是该集体的成员。本案中,李女士外出务工、登记结婚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其丧失该资格,因此,应当认定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要格外注意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保护,进城务工不是对土地承包权的放弃,而是为了挣钱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属于勤劳致富的流动人口,不能取消土地承包权和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必须与村民等额分配。
如果进城后考取了公务员、正式被招工录用成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者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并具有稳定可观的经济收入及住宅条件的,无需依赖土地的,则不予分配,其自成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时原有的集体成员资格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