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汪长福 通讯员 林巧玲/文 刘奎宁/图)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大趋势。但是,农民进城工作,并交了社保以后,还能不能回村里分征地补偿款?
近日,厦门市中院针对一起这样的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农民向城市转移后,并未丧失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是有权享有土地补偿款。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这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趋势下凸显的法律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外出务工等人员,原则上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些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农民进城工作 征地款没了
近日,李女士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她要状告村委会。据李女士说,她自出生后就落户在同安区某村委会,与其家庭成员共5人,承包经营村委会的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4年2月19日,李女士与同安区大同街道居民刘先生在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未将户口迁出村委会。2004年12月21日,李女士生育一子,孩子的户口落户于同安区大同街道。此外,李女士于2001年3月至2008年10月在厦门集大印刷厂工作并缴交社会保险。但是,李女士的户口一直留在村里。
2006年12月18日,村委会制定分红方案,每人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共计15000元。对该土地征用补偿款村委会以李女士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为由未分配给李女士。
为此,李女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她起诉说,自己仍然是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加分配征地补偿款,要求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15000元。但是,村委会答辩说,李女士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仅是户口寄靠关系。因此,李女士不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