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单位缴费比例将提高到14%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外来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今后将逐步与厦门本市户籍人员一样统一为14%,但作为过渡期,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外来员工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12%,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外来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年的过渡期单位缴费比例定为12%,主要是考虑到提高缴费比例将使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给企业一个适应期。
经测算,《办法》执行后,按目前执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900元和企业缴费比例14%测算,企业每月需为每位外来员工缴费126元,全年缴费总计1512元。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办法》对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做出了规定。
据介绍,今后外来员工按《办法》参保后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或回户籍所在地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随同转移。外来员工符合在厦门市办理退休条件时,可以在本市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本人的意愿,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规定进行转移。
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不足10年的外来人员,其在厦门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今后也可转出至户籍所在地或转至其参保缴费满10年的其他地区。厦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其开出在厦门市的缴费凭证,并协助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