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竟有一笔还了一次又一次都无法还清的债?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债务人已经按法院判决还清了钱,债权人却以“本息计算方式有问题”要求重新计算。这钱难道就还不完了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处理?
好友借款引起纠纷,法院判还款1311万元
周某与李某本是好友,因生意需要,周某向李某借了一笔巨款。后来,周某资金链断裂,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李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周某告上法庭。
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周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及财产保全费,总计1311万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服判,开始积极筹钱,并主动联系李某核对还款金额。二人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周某发送了还款计算表格,李某提出公式修改意见,双方都认可还款方案后,周某迅速完成付款,李某也向法院确认周某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这场借贷纠纷,周某主动履行判决守住了诚信底线,李某兑现胜诉权益,看似就此画上句号。
债务人已还清,债权人却要求重新计算
然而,令周某没想到的是,李某虽接受了他的还款,但心里不认可二审判决的数额,转头就申请再审。再审判决最终支持李某,调高了本息,并由周某支付一审、再审保全费,已履行部分可相应扣除。
周某看到再审判决后惊愕不已,但他还是选择尊重司法权威,又赶紧筹款支付了再审调高的本息差额852万余元。
本以为这下应该尘埃落定,周某却在半月后收到法院一纸执行通知书。原来,李某收到周某支付的852万元后,还是认为周某未完全履行再审判决义务,居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下,周某绷不住了。他满腹委屈地向法院说明自己已按生效判决还清欠款,包括再审增加的金额。
可是,李某对此却有他自己的说法,他说:“周某还款顺序有误,主张此前周某第一次还的1311万元应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先息后本’重算,这样算来周某仍有181万元未还清。”
法院明辨是非,让诚信者不吃亏
还款究竟应按“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计算?本已诚信履毕的还款义务,是否会因再审而背上新增债务?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周某一笔一笔地展示自己还款的记录,强调自己一直积极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约;李某则紧抓还款顺序问题不放,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计算方式。
法院审查认为,周某支付1311万余元时,二审判决尚未被再审撤销,所以应按照二审判决确认的本金、利息、保全费顺序抵扣,而非李某主张的“先息后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债务履行顺序的规定,适用于自发交易且未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而周某是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不能混为一谈。已经依原生效判决及时履行的部分,不因生效判决被再审撤销而失效,应结合再审判决内容、原履行情况等计算继续履行金额。
本案中,再审虽然表述为“撤销”原判决并改判,但从内容看,实际是“维持”原二审判决确定的周某还款义务部分,并“新增”部分还款内容。再审对原生效判决改判新增的内容,效力始于再审判决生效时。
因此,周某确实已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诚信履约。故法院驳回李某的执行申请。
最终,法院认定,按照“本金扣本金、利息另计”的方式执行再审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维护了周某诚信履约的权益,让诚信者不吃亏,更是对积极主动履行行为的鼓励和提倡。
法官说法
多笔债务,谁先偿还?
法官说,在借贷还款中,还款清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约定还款顺序。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明确约定还款顺序。
其次,遵循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三,多笔债务的清偿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另外,也可以协商还款顺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式和顺序,经法院同意后执行。这样可以更灵活地解决还款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