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母亲借用儿子名义购买房屋,儿子却以“遗失补证”为由申请补发房产证,并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为此,母子对簿公堂。近日,湖里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1为降首付,母亲以儿子名义购房
十多年前,小何(化名)还是一名高中生,名下却购置了一套总价300余万元的商品房。原来,当时他母亲魏女士为了降低再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以儿子的名义购入了这套房屋。
当时,魏女士让小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部分按揭贷款等费用,相关凭证原件均由魏女士保管。
2013年至2022年,魏女士将房产的管理权交给了她的弟弟阿助。阿助以小何的名义与租户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代收了租金。
2023年,小何取得房产证并把它交给魏女士。为明确房产归属,双方签订《房产委托代持合同》《代持人声明》,约定房产实际归魏女士所有,小何仅为名义代持人,如魏女士需变更过户,小何将无条件予以配合。
2024年,小何在未告知魏女士的情况下,以遗失补证为由申请补发房产证,并将一半产权赠与妻子。魏女士发现后,将儿子告上法庭。
2法院判决,房产应过户登记至母亲名下
法庭上,魏女士出示了相关凭证以及与租户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归她所有。阿助也回忆了陪魏女士选房、购房的细节,证实了魏女士的陈述。
小何则坚称房产为自己购买,并声称《房产委托代持合同》是在母亲哄骗下签署的。他还表示,自2013年底起,房贷是由他向母亲投资企业的老板所借,并非分红收益。因母亲年迈无法工作,他才让魏女士代管租金。小何的妻子也站在丈夫一方,认为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魏女士与小何之间存在房产代持关系。法院认为,从购房过程、出资情况、占有使用以及购房资料持有等方面来看,魏女士更符合实际购房人特征。而小何在购房时并不具备购房能力,且后续大部分款项均由魏女士支付。小何擅自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赠与妻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因此,法院判决小何夫妻应协助魏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登记至魏女士名下。同时,小何还需要向魏女士支付房产保全保险费和保全申请费共计25000元。
法官说法
认定代持
需有充分证据
法官说,房产代持关系,即一方以另一方名义持有房产。一般是指不符合购房政策或不愿意出面的购房者(实际出资人),借符合购房条件者(名义产权人)的名义,由自己出资购房,在房地产权簿上登记名义产权人的行为。
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并且应有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