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如何保障老年人权益,如何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八旬老人患阿尔兹海默症,赡养费医疗费谁承担?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涉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件。
缘起 八旬老人患上阿尔兹海默症
赵奶奶今年八十多岁,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姐阿喜(化名)、二哥大壮(化名)、三妹八喜(化名)。赵奶奶的老伴去世后,三个子女分别各继承了一套商铺,其余房产、基金股票等财产三人均放弃继承,由赵奶奶继承。
自老伴去世后,赵奶奶便一直随八喜在本地生活。几年后,赵奶奶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便遵医嘱到养老机构进行康养,并预付了2年约8万元的服务费。
2023年,赵奶奶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女儿八喜为赵奶奶的监护人。
八喜认为,自从母亲与自己定居厦门后,姐姐阿喜、哥哥大壮就极少关心照顾母亲。2013年起至今,阿喜、大壮来厦门探望母亲的次数寥寥无几,平时也很少主动打电话关心母亲,也没有看见他们支付过赡养费,根本未尽到子女赡养义务。
争议 赡养费医疗费,谁来承担?
八喜认为,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人,有义务为母亲维护权利。于是,八喜以赵奶奶的名义将大姐、二哥告到法院:要求大姐阿喜、二哥大壮每三个月探望母亲一次,每月各支付赡养费、养老服务费3700元,并支付自2015年起至今的医疗费用约7万元。
阿喜却认为,自己远嫁外省,由于路途较远,无法经常探望,而且每年也有给母亲转赡养费,加上自己已经退休,也有家庭需要照顾,无法负担太高额的费用。如果需要,也可以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一起生活。
大壮则认为,当时是母亲同意他们以放弃继承父亲名下大部分财产的方式来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且自己每年也有给母亲转钱,以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收入水平,无法负担高额的赡养费。
判决 两子女每月各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奶奶年事已高,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阿喜、大壮作为赵奶奶的子女,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法于情均应承担对赵奶奶的赡养义务。故赵奶奶要求阿喜、大壮每月各支付赡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但赵奶奶名下的资产、养老金以及阿喜、大壮近年来转账给赵奶奶的赡养费,足以覆盖7万元医疗费和已经支付的养老服务费,故赵奶奶要求阿喜、大壮支付7万元医疗费和养老服务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阿喜、大壮均生活在外省,且各自有家庭需要照顾等实际情况,因此酌情确认每个月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联络赵奶奶,每年见面探视一次。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阿喜每月支付赵奶奶1600元赡养费,大壮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成年子女负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但赡养费的支付应该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被赡养人的收入与合理支出、赡养人的收入等实际情况。本案中,判决阿喜、大壮分别各支付1600元、1000元综合考虑了赵奶奶的诉求以及阿喜、大壮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