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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衫”了!两个“爱丽丝”闹上法庭 “同款”服装是否侵权?看法院怎么判

www.taihainet.com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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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爆款服装被“同款”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同款”服装会不会侵权呢?服装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两起“同款”服装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案例1

爱丽丝“撞衫”,剧团状告商场

  原告W剧团创作了公共空间表演作品《仙境梦游爱丽丝》,为了剧目演出效果,还设计了一系列极具特色的服装来展示剧中的童话人物,包括红桃皇后、扑克兵、兔子、爱丽丝等经典人物造型。

  被告L商场在周年庆时举办了巡游活动,演出人员扮演的也是《爱丽丝梦游仙境》里的经典人物,其中,红桃皇后等经典人物所着服装和W剧团设计的服装极为相似。

  W剧团认为,L商场侵权了,他们的服装侵犯了剧团的著作权。

  L商场却认为,《爱丽丝梦游仙境》作为著名儿童文学作品,原告的设计虽具有一定的美感,但这些要素在同类题材的作品中也经常出现,W剧团的作品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W剧团的设计极具个性和特色。这些并非常规的服装设计元素,而是设计者根据自身对童话故事情节、人物风格的理解,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和编排。因此,W剧团的红桃皇后、兔子、爱丽丝、扑克兵服装,在设计上体现了一定的艺术审美价值,具有独创性,且能与服装的实用功能相分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L商场在巡游活动中,公开使用、展示了红桃皇后、爱丽丝、兔子、扑克兵的服装,其中诸多元素与剧团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存在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商场侵害了剧团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展览权。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例2

旗袍“撞款”,两商家对簿公堂

  佳佳公司(化名)是一家服装高端定制公司,其品牌入驻多个高端商场,产品包含商务、时尚休闲、新中式等系列。佳佳公司将设计的部分服装,在作品登记证书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了服装样式、样衣尺寸、面料细节等,其中一款名为“莲花”的旗袍还被一家公司定为工作服。

  一天,佳佳公司发现,一位老客户穿的同款旗袍并不是佳佳品牌,一问才知道,是在苗苗服装店(化名)订购的。

  对此,佳佳公司认为,这款“莲花”旗袍是其原创设计的,在复古扣袢、立体剪裁、高腰设计、面料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苗苗服装店的“盗版”行为侵犯了佳佳公司的著作权!  而苗苗服装店却认为,这种旗袍样式是市场上早已存在且常见的款式,衣服上面的绣花是面料自带的,所以不算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佳公司制作的这款“莲花”旗袍,面料是从市场上购买的,材质、花纹等方面的独创性均非源自佳佳公司。旗袍是中国的传统服饰,紧身、高腰等都是常见设计,所以佳佳公司所称的版型裁剪也不具备独创性,尚未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艺术性和审美价值。

  因此,这款旗袍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法院驳回了佳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哪些服装能获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说,一方面,服装的实用功能与艺术价值可以相分离。服装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双重属性,属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功能,如服装的穿戴功能,只有当艺术审美价值独立于实用功能时,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在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改动艺术性设计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丧失,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服装需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当服装的设计元素为常见的、通用的设计,体现不出作者的个性和创造性时,就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若服装设计体现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拼接方式等进行具有审美意义的整合和编排,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具备设计理念和美感时,该服装则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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